
关于印发《处所当局专项债券用处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
财预〔202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视注打算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出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处所当局专项债券治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绩效,防备化解处所当局债务风险,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执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处所当局性债务治理的定见》(国发〔2014〕4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益处所当局专项债券刊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处所当局专项债务预算治理法子〉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财政部关于加快处所当局专项债券刊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管帐造度>的通知》(财库〔2015〕192号)等司法和政谋划定,我们造订了《处所当局专项债券用处调整操作指引》。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处所当局专项债券用处调整操作指引
财政部
2021年9月8日
附件:
处所当局专项债券用处调整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处所当局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治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绩效,防备处所当局债务风险,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执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处所当局性债务治理的定见》(国发〔2014〕4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益处所当局专项债券刊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处所当局专项债务预算治理法子〉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财政部关于加快处所当局专项债券刊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管帐造度>的通知》(财库〔2015〕192号)等司法律规和造度划定,造订本指引。
第二条 专项债券用处调整,属于财政预算治理领域,重要是对新增专项债券资金已铺排的项目,因债券项目执行前提变动等原因导致专项债券资金无法实时有效使用,必要调整至其他项目产生的专项债券资金用处改观。
第三条 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对峙以不调整为常态、调整为例表。专项债券已经刊行,该当严格依照刊行信息公开文件约定的项目用处使用债券资金,各地确因特殊情况必要调整的,该当严格推广划定法式,严禁擅自轻易调整专项债券用处,严禁先挪用、后调整等行为。
第四条 专项债券用处调整,由省级当拘逆顾铺排,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具体执行。
第二章 项目调整前提
第五条 专项债券资金已铺排的项目,能够申请调整的具体情景蕴含:
。ㄒ唬┫钅恐葱泄讨胁链蟊涠,确无专项债券资金需要或需要少于预期的;
。ǘ)项目竣工后,专项债券资金产生结余的;
。ㄈ┎普、审计等发现专项债券使用存在违规问题,依照监督查抄定见或审计等定见确需调整的;
。ㄋ模┢渌匾髡。
第六条 专项债券用处调整,应切合以下准则:
。ㄒ唬┑髡膛诺南钅勘匦刖蠛税压鼐弑缚泻褪褂们疤。项目属于有肯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且预期收益与融资规模自求平衡。项目前期筹备充分、可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项目周期该当与申请调整的债券渣滓期限相匹配。
。ǘ)调整铺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先支持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沉点领域切合前提的沉大项目。
。ㄈ┑髡膛诺淖ㄏ钫式,优先选择与原已铺排的项目属于一样类型和领域的项目。确需扭转项目类型的,该当进行必要的诠释注明。
。ㄋ模┑髡膛诺淖ㄏ钫式,严禁用于置换存量债务,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以及非公益性本钱支出项目,依法不得用于时时性支出。
第七条 调整铺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吓酌于本级当局切合前提的项目,确无切合前提项主张,省级财政部门能够收回专项债券资金和对应的专项债务限额两全铺排。
第三章 项目调整法式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准则上每年9月底前可集中组织执行1到2次项目调整工作。处所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梳理本级当局专项债券项目执行情况,确需调整专项债券用处的,要客观评估拟调整项目预期收益和资产价值,假造拟调整项目融资平衡规划、财政评估汇报书、司法定见书,经同级当局赞成后,实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拟调整项目融资平衡规划该当正确反映项目根基情况、前期手续、投融资规模、收益起源、建设周期、分年度投资打算、原债券期限内预期收益与融资平衡情况、原已铺排的项目调整原因、潜在风险评估、主管部门责任、调整后债券本息偿还铺排等。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掌管汇总各地调整申请,两全钻研提出蕴含专项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券项目在内的调整规划,于10月底前按法式报省级当局核准后,报财政部登记。
第四章 项目调整执行治理
第十条 依照预算法等司法律规划定,规范专项债券项目调整涉及的预算调整和调剂治理。省级当局核准后,对专项债券用处调整涉及增长或削减预算总支出、调减预算铺排的专项债券沉点支出数额、增长举借债务数额的,处所财政部门该当假造预算调整规划按法式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他预算调剂事项,处所财政部门该当按法式办理。
第十一条 依照《财政总预算管帐造度》划定,规范专项债券项目调整涉及的预算执行治理。对专项债券用处调整,处所各级财政部门应按有关划定实时对原项目对应的预算科目收入、支出进行调减,对换整铺排的项目对应的预算科目收入、支出进行调增。原项目调减的金额应蹬宗调整铺排的项目调增的金额。涉及跨地域专项债券调整的,要对专项债券的债务(转贷)收入、债务(转贷)支出等预算科目进行相应调整。涉及跨年度专项债券调整的,要依照收付实现造核算要求,在昔时预算出入中对有关预算科目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地域间调整债券资金用处时,应与有关地域沉新签署转贷和谈或通过预算指标文件明确调整事宜。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专项债券用处调整,省级财政部门要按以下准则实时进行信息公开:
。ㄒ唬┳ㄏ钫么Φ髡,不扭转原专项债券注册信息,蕴含债券刊行量、期限、代码、名称、利率、兑付铺排等。
。ǘ)专项债券用处调整,要颁布调整布告,沉点注明调整事项已经省级当局核准,一并公开本地域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处所当局性基金预算情况、专项债务情况等。
。ㄈ┳ㄏ钫么Φ髡,要颁布项目调整信息,蕴含调整前原已铺排的项目名称、调整金额,以及调整后项目概况、分年度投资打算、项目资金起源、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规划、潜在风险评估、主管部门责任、第三方评估信息(蕴含财政评估汇报书、司法定见书、信誉评级汇报等)等。
。ㄋ模┢渌椿ū匾男畔。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该当于省级当局核准后(涉及预算调整的按法式报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核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全国统一的处所当局债务信息公开平台(www.celma.org.cn),以及省级当局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刊行登记托管机构门户网站等公开有关预算调整和项目调整信息。
市县级财政部门该当在省级当局、市县人大或其常委会核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本级当局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本地域专项债券用处调整有关信息。
第六章 监督治理
第十五条 处所各级财政部门该当依照预算治理一体化要求,通过信息治理系统全过程登记专项债券用处调整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和项目单元实时规范使用债券资金,提高使用绩效。
第十六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依法对专项债券用处调整执行监督,确保阐扬债券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专项债券资金已铺排的项目调整规模大、频次多的地域或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可适当扣减下一年度新增专项债券额度,疏导各地域、各部门提升专项债券项目储蓄和铺排的精准性、规范性。
第十八条 各地不得违规调整专项债券用处,严禁假借专项债券用处名义挪用、套取专项债券资金。对违反司法律规和政谋划定的,依法依规查究有关责任单元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颁布日期: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