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度税务总局
关于水资源费改税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的布告
国度税务总局布告2017年第47号
凭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鼎新试点执行法子〉的通知》(财税〔2017〕80号)有关划定,现对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开具增值税通常发票问题,布告如下:
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根基水价(自来水价值)表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依照不增长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职守的准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纳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通常发票。
本布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特此布告。
国度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5日
关于《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水资源费改税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的布告》的解读
凭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鼎新试点执行法子>的通知》(财税〔2017〕80号),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9个省份扩大执行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为确保税费造度安稳转换,财税〔2017〕80号第26条划定,水资源税鼎新试点期间,可按税费平移准则对城镇公共供水征收水资源税,不增长居民生涯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职守。
鼎新前,部门试点省份对城镇公共供水的用水户征收水资源费。在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销售自来水而向用水户收取的水费中,根基水价部门向用水户开具增值税发票,计征增值税;水资源费部门向用水户开具财政专用收费单据,不计征增值税。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并由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后,为落实中央关于不增长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职守的鼎新试点心灵,布告明确,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仍不计征增值税。
思考到水资源费改税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不能再开具财政专用收费单据,其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应向用水户(不蕴含转供水户)开具增值税通常发票。为此,国度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治理新系统不纳税项眼前增长了“不纳税自来水”项目及编码。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在销售自来水时,发票的开具步骤如下:
1.开具通常发票的,应分为两项:原计征增值税的自来水水费部门,持续按3%计征增值税;水资源费平移为水资源税部门,在货物劳务名称栏填开“不纳税自来水”,在税率栏选择“不纳税”,税额栏显示为“***”。
2.对于必要抵扣进项税额的取用水户,原计征增值税的自来水水费部门,持续按3%计征增值税,通过增值税发票治理新系统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水资源费平移为水资源税部门,开具增值税通常发票,不必要进前进项税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