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根基财力保险机造奖补资金治理法子》的通知
财预〔2017〕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视注打算单列市财政厅(局):
凭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县级根基财力保险机造”的要求,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和美满县级根基财力保险机造订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12号)心灵,我部订正了《中央财政县级根基财力保险机造奖补资金治理法子》。经国务院赞成,现予印发,请当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县级根基财力保险机造奖补资金治理法子
财政部
2017年7月21日
附件:
中央财政县级根基财力保险机造奖补资金治理法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县级财政“保工资、保运行、保民生”(以下简称“三保”)的总体指标,保险基层敌灾执行公共治理、提供根基公共服务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民生政策的根基财力必要,强化中央财政县级根基财力保险机造奖补资金治理,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所称县级根基财力保险机造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重要用于支持县级当局添补减收增支财力缺口,嘉奖处所改善财力平衡度、加强财政治理提高治理绩效的通常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 治理职责
第三条 中央财政掌管分配中央县级根基财力保险机造奖补资金,正确、全面地把握县级财政运行情况,科学、客观地评价处所根基财力保险能力、致力水平和工作实绩。
第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掌管造订本地域县级根基财力保险机造奖补政策,加大对下转移支付力度,向省以下财政部门分配、下达奖补资金时,向基层难题地域倾斜,并对县级“三保”支出保险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第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掌管治理、铺排和使用本地域县级根基财力保险机造奖补资金,凭据中央和省级财政确定的保险领域及有关政策要求,科学两全自有财力和上级当局转移支付,当真落实“三保”支出保险责任。
第三章 补助对象、领域和尺度
第六条 中央财政县级根基财力保险机造奖补资金分配对象是全国的县、县级市和农业人丁占辖区内总人丁比沉超过50%的区(以下简称县)。
第七条 财政部凭据县级当局承担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民生支出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鉴定县级当局根基财力保险领域和保险尺度,并凭据政策变动情况,每年当令予以调整。
。ㄒ唬┤嗽本。蕴含国度出台的根基工资、奖金和津贴补助,养老保险支出,工资性附加支出,处所津贴补助和离休人员离休费等项目。
。ǘ)公用经费。蕴含县级机关事业单元办公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等其他本钱性支出。
。ㄈ┟裆С。重要蕴含国度统一造订政策,涉及农业、教育、文化、社会保险、医疗卫生、科学技术、打算生育、环境;ぁ⒈O招宰》亢痛寮蹲橹诵芯训戎С。
。ㄋ模┢渌匾С。蕴含必要的根基建设支出和其他社会事业发展支出。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能够结合本地域现实情况,以财政部鉴定的保险领域和尺度为基础,适当扩大保险领域、提高保险尺度。
每年11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在中央确定尺度的基础上,确定本地域下年度县级根基财力保险领域和尺度,造订提高县级根基财力保险水平、改善县级财力平衡度、加强县级财政治理提高治理绩效的工作打算,上报财政部登记。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九条 中央财政依照奖补结合的准则,结合各地域财政难题水平、省级财政调控致力水平,选取成分法对省级财政分配县级根基财力保险机造奖补资金。对县级财政减收增支额予以补助;对县级财力平衡度较高、县级财政治理较为规范绩效治理水平较高的地域赐与嘉奖。凭据县级财政运行现实情况,动态调整奖补资金比沉。
第十条 为支持处所提高县级根基财力保险水平,中央财政依照肯定比例,对县级财政减收额、新增根基财力保险需要赐与补助,并加强有关转移支付的两全衔接。
第十一条 为疏导激励处所各级财政将财力向基层、向难题地域倾斜,改善县级财力散布横向、纵向的平衡度,缩幼县域间财力散布差距,对县级财力平衡度较好的地域赐与嘉奖。
。ㄒ唬┖嵯蚣谓。依照各地县级财力平衡度进行嘉奖,沉点嘉奖平衡度较高的地域。
。ǘ)纵向嘉奖。将各地年度间县级财力平衡度进行纵向比力,对改善的地域赐与嘉奖。
第十二条 为疏导处所强化县级财政治理,凭据县级财政治理水平,执行正向或逆向激励。
。ㄒ唬┤嗽苯谠炷嫦蚣だ。为落实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对财政供养人员增长的地域执行扣款。
。ǘ)收入质量嘉奖。为推进县级当局提高收入质量,对县级税收收入占通常公共预算收入比沉列前20名的。ㄗ灾吻⒅毕绞校,赐与分档嘉奖。
。ㄈ┘ㄐ兰奂谓。为推进县级当局优化支出结构,加强资金监管,保险和改善民生,中央财政凭据县级财政支出治理绩效评价了局,铺排肯定嘉奖。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查核各地上年县级根基财力保险情况,对县级根基财力保险水平低于中央财政鉴定尺度、县级财力平衡度低于0.6的地域,相应扣减对地点省的平衡性转移支付或税收返还,直接分配下达给县。对存在保险水平和财力平衡度过低,以及违规铺排使用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等凸起问题的地域,予以约谈、传递品评和问责。
第十四条 省、市级财政要凭据本地域现实情况,铺排资金与中央财政下达的县级根基财力保险机造奖补资金一并使用。
第五章 运行监控
第十五条 省、市级财政部门要成立县级财政运行监控系统,实时、正确把握县级财政运行情况,科学、客观地评价县级当局落实县级根基财力保险责任的能力、致力水平和工作实绩,切实加强监督和领导。
第十六条 对县级“三保”支出保险情况进行监控,在预算假造阶段,重要监控县级财政部门是否两全财力,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优先保险“三保”支出,积极落实保险责任;在预算执行阶段,重要监控“三保”支出是否依照预算铺排和进杜仔序支出。
第十七条 每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报奉上年工作总结,蕴含本地域县级根基财力保险机造工作进展情况、减收增支额添补情况、县级根基财力水平提高和平衡度变动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 财政部凭据工作必要,对处所分配、治理和使用县级根基财力保险机造奖补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查抄。
第十九条 对县级根基财力保险机造奖补资金治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遵循《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蹬仔关划定查究司法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该当凭据本法子,结合现实情况,造订本地域县级根基财力保险机造奖补资金治理的具体划定,报财政部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本法子自颁布之日起执行。2013年9月21日财政部颁布的《中央财政县级根基财力保险机造奖补资金治理法子》(财预〔2013〕330号)同时废止。